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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咨询】雅安天全县政府强拆合法企业 无天理!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liuguanghua888  2021-12-05 20:36 已回复

本人刘光华系天全县喇叭河镇鸿腾建材有限公司锅底坨沙场的负责人。我公司于2014年11月份通过政府公开拍卖取得了锅底坨沙场5年的采沙经营权。当年我们办完了各种手续进场时才发现我们花了590万元购得锅底坨沙场的开采区权,当我们进场后发现我们购买的区域内存在大量的老百姓的承包地、林地以及河滩地,并且每户农户都能拿出合法的手续。经过我们的核实有手续的土地就占了开采区总面积的3/4,这就意味着我们交了拍卖费590万元再加上支付原业主的离场费以及各种费用200万元,实际上我们总金额达到800万元,只能得到开采区面积的1/4,并且还矛盾不断,不能进场。出现这种情况后我们立即找到了水务部门请求解决。水务部门也立即进行了调查、研究,也认可了由于他们工作失误在没有进行仔细的核实情况下,就连带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此导致企业合法开采区严重缩水,并且无法进场的事实。

但是遗留问题一直拖到了2018年1月份,水务部门终于召开了会议上,会上经过讨论也制订了几套可行的解决方案供政府选择。同时,也给我们出具了证明,也说明了原因,也承诺等水务局、紫石乡政府和业主三方共同协商解决遗留问题后才起算时间,并加盖了水务局公章后产生了法律效力。会开了,我们提出的置换土地或协调解决开采区域矛盾的问题并未解决。

而现在沙场拍卖的时间也被干部的不作为耗尽完了,这时候政府出面了,但却避重就轻以沙场加工厂土地到期为由要求沙场限期拆除,如果企业不自行拆除就强制拆除。你们政府的这种做法公平吗、合理吗?能让老百姓心服口服吗?这些年我因为办理各种合法手续,以及改造环保设备等等,总投资近2000万元,而我也身背巨大的债务,精神压力处于崩溃边缘,政府考虑过老百姓的感受吗?我们老百姓挣钱容易吗?我们老百姓拿出的可是真金白银啊!

出现今天的这种结果怪谁呢?是我们老百姓的无知吗?还是政府不作为!总不至于让我们老百姓为政府的失误买单!现在中央也早已三令五申强要求各级政府为百姓企业服务,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企业排忧解难。结果却是雅安天全县政府,5年的时间都没有解决好我们企业的问题。2014年至今都没有未企业解决我们存在的纠纷,5年的时间里多次要求政府帮我们帮里河道采砂许可证,政府却以土地存在争议和纠纷为由一直不给我们办理,仅为我们办理一次为期半年的河道采砂经营许可证。800万拍下的砂场,前后投资2000多万,仅仅采砂了半年的时间,我们的血汗钱全部砸在了里面。

近期,我们收到了天全县喇叭河镇人民政府的《催告通知书》要求我们自行拆除。我们是一家经过正规竞拍渠道成立的企业,具备各种合法手续许可的合法企业,一直响应当地政府的各项政策,要求我们上设备我们就购置设备,要求我们办理各种证照我们就积极配合办理。政府拆迁一无理据、二不赔偿,强制拆迁天理何在?

政府要求企业做到我们都积极配合和全力满足,但我们的诉求政府却一直无人过问和无法解决。我们通过政府合法的渠道拍得到沙底坨砂场并没有享受到我们应有的权益,并没有得到政府的任何帮扶,该为企业办理的政府办不了,该解决的问题解决不了,一直文书就要我们自行拆除,这是什么样的营商环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国共产党天全县委员会宣传部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2-24 15:02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根据调查现回复如下:
一是关于依法关闭加工厂问题。2019年1月,根据该砂场的用地申请,县自规局依法审批并办理了临时用地批复(天国土资函〔2019〕34号),批准面积14.293亩,使用期限两年,至2021年1月22日到期。批复上载明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且在使用期满后需开展恢复工作。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的相关规定。天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今年5月向该砂场发出《关于临时用地到期恢复的通知》,要求砂场根据《土地复垦方案》立即开展恢复工作,整改内容于2021年6月1日前自行整改完成。截至今年12月,该砂场尚未开展恢复义务。县自规局、喇叭河镇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该砂场下达了《催告通知书》,要求企业自行履行恢复义务,如逾期未履行,政府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该砂场于今年12月9日自行开展了厂区拆除工作。二是关于河道采砂问题。该砂场于2014年11月通过政府公开拍卖。该公司反映的2014年拍卖的“锅底沱”采砂区存在不能及时进场采砂和采砂区与规划不符的问题,我局已多次要求该公司提供对应证明,并于12月8日向该公司下达《关于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通知》。但截止目前,该公司尚未提供有力证据。针对该公司反应的问题,我局将汇同该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按司法程序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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