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在成都市成华区SM锦悦楼盘二期的购房事项,在购房时发现除了购房主合同之外,开发商(SM广场(成都有限公司))还要求签订额外的补充协定,而其中部分内容严重与住建局要求的购房合同内容要求相违背。
主合同中已规定交房日期,但补充协议却写以通知为准,日期不确定。
业主不能以房屋本身存在的质量拒绝交付手续,也就是说当房屋在交付时出现问题也由业主承担。
首先既然主合同中已按住建部要求拟定,为何又添加比主合同内容多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中出现“以此补充协议为准”的字样,是否意味着主合同的无效化,即可视为对住建部门的相关规定的逃避?
此两处为该补充协议中最不合理,望尽快核实该协议,对其违规行为责令整改。
来话人:
您好,谢谢你的来贴!您的投诉举报我局已受理,您投诉举报的事项已转交我局跳蹬河街道市场监管所进行处理,联系电话:028-84207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