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我司(成都文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于去年底签订有《视频制作执行合同》,约定由我司提供视频制作服务,协议约定有“1、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实际服务费金额向甲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甲方应在成片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服务费用支付给乙方:¥ 38900元 (含税),人民币大写叁万捌仟玖佰元整;3、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约,则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的履行,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方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应为合同制作总金额的20%。”
在合同签订后,我方依约完成了工作内容并向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足额的增值税发票,所制作的MV等合同约定产品也早已在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视频号上予以发布,但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我方发票后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我方多次催要但拖延至今,远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我方多次通过书面催款函、电话等方式与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对接人员联系,至今仍未给出明确付款时间,请求政府部门帮助协调。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按照规定,组织您与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
以上情况已于2021年12月6日15时55分,与您联系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