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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咨询】离婚后购房资格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12-03 00:45 已回复

领导您好,
本人于2019年3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内有一套夫妻两人名字的房产,离婚时协议归对方所有。于2020年已还清贷款并过户至对方名下。本人户口现在在武侯区,稳定就业连续社保两年以上也在武侯区。想请问一下,根据现有政策,我是不是要明年3月离婚满两年了才有购房资格?到时候我的购房资格算刚需吗?首付需要几成?谢谢,盼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2-06 16:48

市民: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无房居民家庭的认定标准为:(一)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二)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名下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2016年10月1日以来无住房转让记录。(三)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居民;离异(丧偶)单身居民等。(四)夫妻离异的,购房登记时离婚应已满两年。”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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