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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求助】关于无犯罪证明记录不予开具范畴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kkuudd  2021-11-29 10:54 已回复

信访人曾因交通肇事(过失犯罪)被四川某县检察院不起诉,但因需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开具无犯罪证明记录时受阻。目前查阅四川省公安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可知,四川省关于无犯罪证明记录的开具将“行为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微罪不诉)的情形纳入了不予开具的范畴。但形成对比的是截止目前,北京、广东、福建、湖南、天津、甘肃等地都相继把犯罪记录范围规定为人民法院做出的犯罪人员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办理犯罪记录证明的依据,剔除了“微罪不诉”不予开具的规定。而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也将前科消除制度提上议程。如此是体现了刚柔相济,宽大为怀的精神,也是给更多轻罪不起诉的人一个改过自新,报效社会的机会。否则,现如今层层加码的职业入门政审所营造的社会压力,无益被不起诉当事人的改过自新,反而容易激发新的社会矛盾。

在法理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因此,信访人认为,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只能是按“无罪化”或“非罪化”处理的,绝不能认为是作有罪处理。相对不起诉案件对应的犯罪情节轻微中的“犯罪”,一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确认,即检察机关经过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确定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二是相对不起诉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中的“犯罪”,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认识,对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行为人没有犯罪记录存在。三是“犯罪”一词在日常生活乃至法律上存在多种含义和维度的使用与理解,但从刑事诉讼的意义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的证明与确认。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中也原文指出,“本款所说的‘犯罪情节轻微’中关于犯罪的认定,只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认识,而不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一旦依照本款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被决定不起诉的人是作为无罪处理的。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对当事人不予刑事追究或放弃刑事追究,应当视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被不起诉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

综上,恳请四川省公安厅积极回应我省民生需求,完善治安管理举措,同发达地区省(市)学习看齐,剔除不合理的相关规定。

敬祈,盼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1-29 14:05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正在转相关部门办理中,将尽快答复您。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2-23 15:49

网友: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您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依据该条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前提是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即构成犯罪,但可以不起诉。故我厅下属派出所对此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行为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对于您的相关诉求和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请您继续关注、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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