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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新里维多利亚公寓更名事项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11-27 18:07 已回复

依据《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民政部门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按照权限启动更名程序:(一)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同类地名重名的;(二)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县、镇、村等名称的;(三)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依法更名的其他情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仅有在出现上述情形时,民政部门有权启动更名程序对相应地名进行更名,而新里维多利亚公寓并不存在上述第(一)、(二)项所述情形应当进行更名,同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来看,新里维多利亚公寓也并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进行命名的情形。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依据《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条例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但新里维多利亚公寓并非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而是由11栋建筑物构成的建筑物群名称,新里维多利亚公寓的名称并非该条例规定的禁止使用命名的情形。综上所述,新里维多利亚公寓并不属于民政部门有权依据《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启动更名程序予以更名的情况。
而本次街办及社区在未征求小区业主意见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中介组织启动更名程序,拟对新里维多利亚公寓进行更名,其行为已明显违反《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系违法行政行为,特向问政频道反映,为建设法治四川、法治成都、法治高新,望相关领导能予以重视并依法处置!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高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2-06 11:38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高新区芳草街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根据1996年6月18日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已经开始禁止使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且第一章第三条明确了地名包括: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新里维多利亚公寓”构建于2005年,违背了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且未按“细则”要求在民政部门备案,属于“未批擅用”应当予以清理的不规范地名。
为了小区名能够依法备案、规范使用,社区也将积极协同小区党组织、业委会,做好细致入微的解读工作,在广泛、全面征求小区业主意见的前提下,开展小区新名备案工作,并积极协助做好备案资料及业委会开户行变更、公章变更、院落维修资金账户名变更等方面工作。同时,也希望您积极参与进来,行使小区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为小区新名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情况已于2021年11月29日17时54分与您联系告知,您表示自己是律师,对相关文件及政策比较了解,对改标牌标识在政府实施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况下,表示支持。此反映件是提醒政府开展此项工作一定要程序合理、规避社会稳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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