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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求助】请乐山市夹江县住建局主动作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11-27 10:12 已回复

家里于2015年在夹江县时代米罗小区购买5栋住房一套,房子本因在2015年12月交房,要交付新房了本因该是一件高兴的事情,但现实却让人伤心,从那个时间开始让我认识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是多么艰难的一件事情。从2015年年底开始到现在,为家里辛辛苦苦而购买的这套房子的维权而操碎了心,我现在近70岁了,身体不好,还有高血压,但不得不劳累反映问题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正义得到伸张。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2016年装修接近尾声发现房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主卧室顶板不平整达到约6厘米,远超出国家规定0.8厘米的标准,现在房子连层高都不够,保证房子层高是建筑行业最严格的标准之一,房子出现这样严重的质量问题,让人不可思议。2016年发现房子层高不够问题,多次向开发商反映并向夹江县住建局反映,直到约2020年8月近4年时间无人过问得不到解决,后来部门所谓的协调在我看来只是为了走程序而走程序并没有实际意义的合理的解决问题,部门回复实属是玩文字游戏,颠倒是非黑白,是明显的不作为在踢皮球而已。恳请领导督促相关部门主动作为,真正为老百姓解决房子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随时欢迎各级领导实地查看房子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深表感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夹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2-01 17:02

根据我局相关工作人员的回忆,并查阅前期信访维稳资料,您反映的问题,我局于2016年已进行过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我局多次组织开发单位和信访人进行协商,开发单位对墙面渗水问题进行了处理。徐林清先生后还通过信访渠道,于2016年6月28日拿到了开发公司支付10000元的补偿,您儿子徐云玉(房屋产权人)在当时还签订的《承诺书》。
2020年9月8日上午,我局组织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人员与反映人进行了现场查看,发现室内靠空调外机的墙面确实有渗水现象,主卧天花板只是靠墙角位置平整度有点偏差。由于开发单位当时负责处理此事的人员已离职,开发商表示尽快核实清楚情况后再与反映人协商处理。
2020年9月14日上午,我局再次组织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再次登门进行协调处理,我局工作人员和开发公司对修复处理提出了几项处置方案,但您均不同意,只提出将主卧室楼板拆除重新浇筑的不合理要求。因涉及施工安全和人员入住等问题,开发商表示只能做修复处理。协调过程中,反映人与开发商双方均情绪激动,导致协商未能继续进行下去。9月24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会同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单独登门再次进行沟通,其仍然提出拆除楼板重新浇筑。我们赓即与开发商沟通,开发商坚持只做修复处理。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在现场我们建议双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0年9月28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和物业管理公司人员第四次组织开发商在反映人家里进行协商。就其提出的问题再次进行解释,明确告知:该现象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和居住。经过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对天花板板面只作经济补偿,不再进行维修处理。但就补偿金额,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开发公司表示就补偿金额向公司汇报后再向其回复。下午3:40分,我局工作人员到时代米罗物业办公室了解,开发公司表示您从收房起就以房屋质量为由,多次与开发公司发生冲突,公司当时为了解决矛盾纠纷,在处理好渗水问题的基础上,付给了徐林清1万元,其承诺不再对公司提出异议。您又以楼层平整度有偏差为由,让公司提出补偿,公司从情理上不太愿意接受。但为了息事宁人,公司也表示可以拿出5000元的补偿金,但更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承诺坚决服从法院判决。我局工作人员随即联系您,因您在外办事,只能电话将开发商意见转告,您表示不同意,我局工作人员再次告知您,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0年10月13日上午,我局分管副局长万威带领质安站工作人员,再一次组织您及其子徐云玉和县教育局相关领导在县教育局会议室进行协调,在现场明确答复您及其子徐云玉老师,该房屋不存在安全方面的问题,但屋顶的平整度方面确实存在瑕疵。对于瑕疵的处理,希望双方能够协商进行协商解决。如不能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建议走司法程序予以处置。您及其子表示开发的补偿金额过低,要求补偿金额不能低于1万元。后我局万威副局长再次沟通开发商,开发商表示不愿再增加补偿费用。
2020年12月1上午,县纪委书记伍仕军带领县纪委、住建局相关人员会同开发单位,实地到“时代米罗”小区5-1-604号您家里现场处理。经协商,开发商表示同意对天花板板面只作经济补偿,不宜再进行维修处理,在协商的过程中,但开发商仍然表示只愿给五千元的补偿,并希望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承诺坚决服从法院判决。由于未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再次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调查,该小区住宅楼规划设计层高为3米。因其房屋已装修入住,不便丈量。2020年10月13日,我局质安站工作人员与开发商一起,选择了与反映人家同一栋楼的同一户型、未装修的22楼4号房屋进行现场丈量,再次确认楼层为3米。同时,从2016年初至今,我局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协调开发商与反映人进行沟通协商,因此,不存在其反映的“多次向开发商反映并向夹江县住建局反映,至今4年时间无人过问得不到解决”问题,其反映的情况不属实。(附图)
2020年12月8日我局再次与您沟通,您坚持要求开发商补偿金额最低要3万元。但开发商仍然表示只愿给五千元的补偿,再次表明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承诺坚决服从法院判决。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我们再次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1年11月10日上午10点22分,我局工作人再次联系开发商,开发商表示希望您自行与负责人表达您的诉求,同时表达希望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承诺坚决服从法院判决。由于多次协调都未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再次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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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夹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2-01 17:02

根据我局相关工作人员的回忆,并查阅前期信访维稳资料,您反映的问题,我局于2016年已进行过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我局多次组织开发单位和信访人进行协商,开发单位对墙面渗水问题进行了处理。徐林清先生后还通过信访渠道,于2016年6月28日拿到了开发公司支付10000元的补偿,您儿子徐云玉(房屋产权人)在当时还签订的《承诺书》。
2020年9月8日上午,我局组织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人员与反映人进行了现场查看,发现室内靠空调外机的墙面确实有渗水现象,主卧天花板只是靠墙角位置平整度有点偏差。由于开发单位当时负责处理此事的人员已离职,开发商表示尽快核实清楚情况后再与反映人协商处理。
2020年9月14日上午,我局再次组织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再次登门进行协调处理,我局工作人员和开发公司对修复处理提出了几项处置方案,但您均不同意,只提出将主卧室楼板拆除重新浇筑的不合理要求。因涉及施工安全和人员入住等问题,开发商表示只能做修复处理。协调过程中,反映人与开发商双方均情绪激动,导致协商未能继续进行下去。9月24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会同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单独登门再次进行沟通,其仍然提出拆除楼板重新浇筑。我们赓即与开发商沟通,开发商坚持只做修复处理。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在现场我们建议双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0年9月28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和物业管理公司人员第四次组织开发商在反映人家里进行协商。就其提出的问题再次进行解释,明确告知:该现象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和居住。经过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对天花板板面只作经济补偿,不再进行维修处理。但就补偿金额,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开发公司表示就补偿金额向公司汇报后再向其回复。下午3:40分,我局工作人员到时代米罗物业办公室了解,开发公司表示您从收房起就以房屋质量为由,多次与开发公司发生冲突,公司当时为了解决矛盾纠纷,在处理好渗水问题的基础上,付给了徐林清1万元,其承诺不再对公司提出异议。您又以楼层平整度有偏差为由,让公司提出补偿,公司从情理上不太愿意接受。但为了息事宁人,公司也表示可以拿出5000元的补偿金,但更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承诺坚决服从法院判决。我局工作人员随即联系您,因您在外办事,只能电话将开发商意见转告,您表示不同意,我局工作人员再次告知您,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0年10月13日上午,我局分管副局长万威带领质安站工作人员,再一次组织您及其子徐云玉和县教育局相关领导在县教育局会议室进行协调,在现场明确答复您及其子徐云玉老师,该房屋不存在安全方面的问题,但屋顶的平整度方面确实存在瑕疵。对于瑕疵的处理,希望双方能够协商进行协商解决。如不能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建议走司法程序予以处置。您及其子表示开发的补偿金额过低,要求补偿金额不能低于1万元。后我局万威副局长再次沟通开发商,开发商表示不愿再增加补偿费用。
2020年12月1上午,县纪委书记伍仕军带领县纪委、住建局相关人员会同开发单位,实地到“时代米罗”小区5-1-604号您家里现场处理。经协商,开发商表示同意对天花板板面只作经济补偿,不宜再进行维修处理,在协商的过程中,但开发商仍然表示只愿给五千元的补偿,并希望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承诺坚决服从法院判决。由于未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再次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调查,该小区住宅楼规划设计层高为3米。因其房屋已装修入住,不便丈量。2020年10月13日,我局质安站工作人员与开发商一起,选择了与反映人家同一栋楼的同一户型、未装修的22楼4号房屋进行现场丈量,再次确认楼层为3米。同时,从2016年初至今,我局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协调开发商与反映人进行沟通协商,因此,不存在其反映的“多次向开发商反映并向夹江县住建局反映,至今4年时间无人过问得不到解决”问题,其反映的情况不属实。(附图)
2020年12月8日我局再次与您沟通,您坚持要求开发商补偿金额最低要3万元。但开发商仍然表示只愿给五千元的补偿,再次表明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承诺坚决服从法院判决。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我们再次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1年11月10日上午10点22分,我局工作人再次联系开发商,开发商表示希望您自行与负责人表达您的诉求,同时表达希望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承诺坚决服从法院判决。由于多次协调都未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再次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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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夹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2-01 17:02

根据我局相关工作人员的回忆,并查阅前期信访维稳资料,您反映的问题,我局于2016年已进行过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我局多次组织开发单位和信访人进行协商,开发单位对墙面渗水问题进行了处理。徐林清先生后还通过信访渠道,于2016年6月28日拿到了开发公司支付10000元的补偿,您儿子徐云玉(房屋产权人)在当时还签订的《承诺书》。
2020年9月8日上午,我局组织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人员与反映人进行了现场查看,发现室内靠空调外机的墙面确实有渗水现象,主卧天花板只是靠墙角位置平整度有点偏差。由于开发单位当时负责处理此事的人员已离职,开发商表示尽快核实清楚情况后再与反映人协商处理。
2020年9月14日上午,我局再次组织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再次登门进行协调处理,我局工作人员和开发公司对修复处理提出了几项处置方案,但您均不同意,只提出将主卧室楼板拆除重新浇筑的不合理要求。因涉及施工安全和人员入住等问题,开发商表示只能做修复处理。协调过程中,反映人与开发商双方均情绪激动,导致协商未能继续进行下去。9月24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会同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单独登门再次进行沟通,其仍然提出拆除楼板重新浇筑。我们赓即与开发商沟通,开发商坚持只做修复处理。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在现场我们建议双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0年9月28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和物业管理公司人员第四次组织开发商在反映人家里进行协商。就其提出的问题再次进行解释,明确告知:该现象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和居住。经过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对天花板板面只作经济补偿,不再进行维修处理。但就补偿金额,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开发公司表示就补偿金额向公司汇报后再向其回复。下午3:40分,我局工作人员到时代米罗物业办公室了解,开发公司表示您从收房起就以房屋质量为由,多次与开发公司发生冲突,公司当时为了解决矛盾纠纷,在处理好渗水问题的基础上,付给了徐林清1万元,其承诺不再对公司提出异议。您又以楼层平整度有偏差为由,让公司提出补偿,公司从情理上不太愿意接受。但为了息事宁人,公司也表示可以拿出5000元的补偿金,但更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承诺坚决服从法院判决。我局工作人员随即联系您,因您在外办事,只能电话将开发商意见转告,您表示不同意,我局工作人员再次告知您,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0年10月13日上午,我局分管副局长万威带领质安站工作人员,再一次组织您及其子徐云玉和县教育局相关领导在县教育局会议室进行协调,在现场明确答复您及其子徐云玉老师,该房屋不存在安全方面的问题,但屋顶的平整度方面确实存在瑕疵。对于瑕疵的处理,希望双方能够协商进行协商解决。如不能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建议走司法程序予以处置。您及其子表示开发的补偿金额过低,要求补偿金额不能低于1万元。后我局万威副局长再次沟通开发商,开发商表示不愿再增加补偿费用。
2020年12月1上午,县纪委书记伍仕军带领县纪委、住建局相关人员会同开发单位,实地到“时代米罗”小区5-1-604号您家里现场处理。经协商,开发商表示同意对天花板板面只作经济补偿,不宜再进行维修处理,在协商的过程中,但开发商仍然表示只愿给五千元的补偿,并希望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承诺坚决服从法院判决。由于未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再次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调查,该小区住宅楼规划设计层高为3米。因其房屋已装修入住,不便丈量。2020年10月13日,我局质安站工作人员与开发商一起,选择了与反映人家同一栋楼的同一户型、未装修的22楼4号房屋进行现场丈量,再次确认楼层为3米。同时,从2016年初至今,我局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协调开发商与反映人进行沟通协商,因此,不存在其反映的“多次向开发商反映并向夹江县住建局反映,至今4年时间无人过问得不到解决”问题,其反映的情况不属实。(附图)
2020年12月8日我局再次与您沟通,您坚持要求开发商补偿金额最低要3万元。但开发商仍然表示只愿给五千元的补偿,再次表明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承诺坚决服从法院判决。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我们再次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1年11月10日上午10点22分,我局工作人再次联系开发商,开发商表示希望您自行与负责人表达您的诉求,同时表达希望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承诺坚决服从法院判决。由于多次协调都未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再次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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