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成都基准方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三公司的前员工,在职期间,平均每天工作超过12个小时,每个月通宵加班2~3天。并且这种超时加班的情况,从以前到现在一直持续存在。本人虽然早已离开该公司,但本人的前同事、朋友都还在,据可靠消息1123日晚就有很多人加班到午夜12点。
本人于今年上半年多次向成都12345锦江区人社局、锦江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锦江区劳动监察大队也曾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然而调查的方式只是当场询问员工是否存在超时加班。并且调查明显存在不彻底、不深入的问题,例如该公司员工声称加班之后第二可以调休。然而具体加班多少,对应调休多少,监察大队却毫不过问,并且粗暴地下结论:“该公司不存在违法加班的情况。据本人亲身经历以及相关文件,该公司的加班调体制度如下加班至晚上10点,次日上午可10点上班加班至晚上11点,次日上午可11点上班加班至晚上12点之后,次日上午可以不上班。该公司的合同上写明公司采用标准工时制”,即朝九晚六。然而,从下午6点到晚上10点,每天加班4小时已经违反《劳动法》第四十条“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超过3小时”。即使次日调休1小时算加班3小时,然而每天加班3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也已达到3*20=60小时,已经违反“每月加班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法律规定。
上段分析,是按照该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的情况下,实际上因为领导要求、项目紧急、会议等原因,加班之后往往无法调体,故际违法情况更加严重!该公司员工连续工作18小时。甚至24小时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样的工作强度,既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挑衅,也严重危害了员工的身体健康!
国家多次强调依法治国,要排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本人希望借本次”超时加班集中专项执法检查”省政府相关部门、劳动监察部门认真对待、仔细调查,得出令人心服口服的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