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迁入城市二十多年,村内无房无地,也未居住本村,村委员换届时回村担任村主任,符合村民自治法吗?符合选举法吗?
匿名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关心!
关于请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一是选举资格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此外,依据我省关于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通知:“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细化提出村(社区)‘两委’成员的选任条件和标准,……引导村(居)民通过民主程序将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写入本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二是选举程序的问题。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严格按程序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变通更改、合并省略。
四川省民政厅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