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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投诉】投诉成都市金明汽贸有限公司违法且欺骗消费者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11-22 20:39 已回复

本人于2019年7月购买本田思域轿车一辆(家用,裸车价格15万余元),与成都市金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明汽贸)达成购车贷款贴息协议:

一、协议仅一份原件,在金明汽贸手中,未主动交付本人复印件或影像资料。

二、协议规定本人在购车后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的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包括车损险、自燃险、盗抢险、驾乘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个人意外险)在金明汽贸指定的保险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车辆保险费用以保险公司实际出单的保费为准。

三、协议规定本人按协议约定偿还银行贷款和在金明汽贸指定的保险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险,为本人支付银行第30-36月的银行贷款本息。

事件描述:

一、银行贷款偿还情况:本人根据车贷建设银行信用卡尾号4860每月账单按月按时还款,已还款27期,无逾期现象;

二、车险购买情况:

(一)第二年车险:严格按照协议续保,续保金额远超市场相同标准保险金额,上浮约40%。

(二)第三年车险:因本人手中无贴息协议,于今年6月30日(保险到期前)主动联系金明汽贸工作人员A购买车险,但该工作人员表示本人已超期,贴息协议作废。后经购车时车商出面协调,以本人在保险到期前,自行选择保险公司正常购买协议里要求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为前提,同时向金明汽贸登记法人程金明转账2614元,再由金明汽贸为本人出具购车贷款未违约证明,以保证贴息协议继续生效;

(三)第四年车险:因本人手中仍无贴息协议,在购车车商提示下,本人及家属主动向金明汽贸咨询续保事宜:

  1. 11月9日,也就是车贷第27期,本人老公向金明汽贸工作人员A微信咨询续保时间,工作人员A回答根据合同约定时间联系(因明知本人手中无协议,不清楚协议具体时间,有不告知、试图欺骗消费者嫌疑)。

  2. 11月12日,本人老公联系金明汽贸工作人员B查询贴息协议,工作人员B在经过本人老公于11月12日、13日、15日、16日、17日共5天的追问后,终于将合同拍照发至微信。11月17日,本人老公直接向金明汽贸工作人员A提出续保要求,并按对方要求提供购车人相关证件,对方遂要求本人打印银行还款流水。

  3. 11月22日,金明公司工作人员C确认本人打印的银行还款流水无误,符合协议规定,可续保;同日,金明公司工作人员A联系本人,签署一份补充协议,协议里表示金明汽贸合作的保险渠道为公司渠道,与市面费用有差异部分本人不得以保费差价提出异议或提出退保费,同时,向本人出具一份续保通知,表示因2020年保险改革导致不能提前续保,未来不违反之前签订的贴息协议,公司将在2021年11月24前预收本人第四年保费13600元,且无保险清单。



诉求:

一、金明汽贸公司在11月22日要求签署的补充协议。不是协议,未经与本人协商一致,本人不认同相关条款,拒绝签署;

二、金明汽贸公司在11月22日出具的续保通知中,要求在11月24日前,预收本人第四年保险费用13600元。本人车险有效期是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20日,目前2021年11月,为何需要提前续保?为何需要预收保险费,保险费用13600元没有明细清单且远高于市场价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金明汽贸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具备贷款资质,是否办理有相关市场监管部门、银监部门的合法手续?如果没有,金明汽贸是否超范围经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请相关职能部门明察,对本人以上诉求予以调查解决为感!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大邑县国资金融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1-30 11:06

网友:
您好!根据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11月29到金明汽贸公司现场协调,但经多次沟通无效,双方难以达成一致,表示会正常通过诉讼来解决。

大邑县国资金融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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