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原是都江堰市翠月湖镇成都宏欣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工资后破产停业,所有职工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其中大部分职工集体找某一代理律师,我和另外7个同事通过另外的律师代理办理,法院于2016年5月出具民事调解书,编号:(2016)川0181民初632号,后法院于同年8月出具执行裁定书(2016)川0181执1021号,一直到今年11月20日,被执行单位开始履行赔偿责任,但赔付名单没有我们8人,询问后告知法院没有将我们名单提供出来,我们深感困惑,同样的法律流程,同样的判决过程,为何在执行时区别对待?到底是法院的原因还是被执行人主观意图?
作为普通打工者我们8个人背后是8个普通家庭,当初几年的工资拖欠到现在长达6年之久,这期间我们8个人一直秉承相信法律的思想默默的等待,而其他几十个同事多次组织围攻法院,示威游行,扰乱秩序,但结果却是这样的讽刺,他们拿到补偿工资了,我们老实人一分没有?让我们如何去面对家人?难道只有闹事卖可怜才能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
据我们所知被执行公司现在的控制人已经将能变卖资产全部变卖,中间有无违规行为不得而知,我们8个人深感绝望,希望相关部门相关领导能够帮帮我们讨回公道,让我们手上的判决书不要变成一张废纸,让法律不要成为空谈,不要把我们逼上绝路,我们现在依然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正义不会缺席。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都江堰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本院办理的被执行人为成都宏欣现代农业发展公司的系列案件(约150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成都宏欣现代农业发展公司的建筑物、机器设备、构建物及附属设施、树木等进行了司法评估,后进行了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参与报价而流拍。申请执行人陈某等48名债权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以第三次流标价35 204 248元抵偿成都宏欣现代农业发展公司的等额债务,本院认为陈某等48名债权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将成都宏欣现代农业发展公司的的建筑物、机器设备、构建物及附属设施、树木抵偿其所欠陈某等48名债权人的等额债务(债务总金额为111 051 748元,未足额),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至陈某等48名债权人享有,上述资产的后续处置是由其陈某等48名所有权人在进行,本院未参与,关于劳务费清单因原承办人尚在外出差,情况还需进一步核实。
本次留言系网友匿名留言,经与留言人联系,其称不是他留言,因此未联系到留言人。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