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有子女在三周岁以下的夫妻能够享受每年育儿假十天,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但从未听任何单位、公司提及为职工提供育儿假。请问是否能执行实施?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咨询上级部门,现答复如下:
根据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内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同时,按照省卫健委下发的《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育儿假”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11月16日在成都发布文件内容)相关规定执行。视具体情况请与本单位做好联系。
成都市温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