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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投诉】成都每毅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珠江国际分公司合同违法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11-18 12:55 已回复

本人于10月23日在12315平台发起举报,举报成都每毅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珠江国际分公司格式合同违法,系霸王条款!今天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认为商家的条款不违法,请仔细看看商家的格式合同,高中以上水平都能看出合同中的明显违法!


一、商家在格式合同第二段中写到:“乙方需在协议规定时间内上课,逾期将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使用之权利,乙方不得要求退还课程费用”


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第18、19条规定: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在5份合同中,服务有效期分别为(以签订日期先后排序)5个月、3个月、1个月、3个月、8个月。明显可以看出被告故意压缩有效期,有效期时长不合常理。


本人在商家处还剩余6次康复课,价格240元/次。现被告以该课已经超过了有效期为由,不予退款。



二、商家还规定:“有效期内违约方退款需要支付协议总价款30%的违约金,已上课程按课程原价,不享受优惠”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二十六条,重申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人在商家处还有1.3万余元的费用,按照商家的计算方式,需要扣除本人1.1万元的违约金并且态度强硬!此等严重不合常理的违约金扣除方法,难道不是霸王条款,难道还没有违法吗?


我也是做企业的,也长期和监管局打交道。监管局的老师也常说我们做企业的很难,小违规,对消费者影响不大的,第一次违规的,及时整改后通常都不会处罚!但是,此商家的违法行为,已经对诸多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看看商家在大众点评上的评论,有多少消费者因为商家的霸王条款退款无门,闷声吃亏?商家如此明显的霸王条款,监管局居然认为条款合法?不要说处罚,整改都不让商家整改,就一句不违规??这是收了商家多少好处啊?


请有关部门跟进调查此问题,直到商家收到了应由的惩罚,格式合同更改后,本人才会罢休,不然一直会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1-23 16:30

岳先生:
您好!您反映的“成都每毅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珠江国际分公司合同违法”问题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并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我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11月19日14时41分电话与您联系,了解相关情况,您表示不需要我局调解。
2、2021年11月23日14时53分我局工作人员再次与您取得联系,您表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我局终止调解。
3、关于您提到的合同条款相关问题,我局已安排工作人员继续跟进处理。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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