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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咨询】非农户口可否翻新改造旧房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11-18 11:45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一个进城落户农民,土地确权证已拿到。不动产权证也拿到,也经常回农村居住,方便耕田种地。农村房屋是89年修建的,当时条件差,没有使用水泥,钢筋等辅材。近几年地质灾害频发,厨房小青瓦部份倒塌,已无法正常生活,正房主墙边形成了一个喀斯特地形的坑洞,导致墙体不均匀沉降,开裂,脱落,房顶局部小青瓦脱落,屋面局部渗漏,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需要及时处理。我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危房翻新改造,不批准,理由是我已不是农村户口。不动产权利类型上我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而且《民法典》第362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期附属设施。况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明确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地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利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精神,怎么到我这儿这个权利就没有了呢?难道我们不是使用同一部民法典?如要不允许翻新改造,出现了安全事故我又该找谁处理呢?我家周围全是自己的自留地,也不是乡镇规划区和经济开发区,我这种情况是否符合申请危房翻新改造呢?请省相关领导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1-22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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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1-26 15:04

您好,来信收悉!经认真研究,来信提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同时《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鉴于来信咨询问题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故仍需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明确规定“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同时,《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规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且“原址翻建”属于宅基地审批范畴。因此,农户申请原址翻建,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并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来信反映情况,该匿名网友已进城落户,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可继续使用原宅基地,但不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目前,全国正在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部分试点地区正在探索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办法和多种实现形式,我厅将积极吸纳试点成熟经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宅基地管理。
关于来信反映的房屋居住安全问题,建议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咨询房屋维修加固、危房改造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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