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关于积分入户中居住引导自有住宅的居住年限问题,电话咨询郫都区政务中心,相关人员告知自由住宅年限是以办理居住证年限开始算,认为与自有住宅领取房产年限有些矛盾,购房后并没有办理居住证,重新以居住证的时间算,之前居住的年限不算有些不妥,本身对自由住宅面积落户已受限制(09购入面积66.8)。望领导对于积分入户自由住宅年限开始计算标准已于合理的调整,便于市民自由住宅办理落户,解决问题,感谢!
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成都市公安局立即责成治安管理局(筹)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您咨询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中关于居住引导指标的相关问题。
二、处理情况
按照《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 (二)居住引导指标.申请人拥有本市合法稳定的住所,连续居住按5分/年累积计算。申请人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居住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居住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在成都东部新区居住按6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30分。
连续居住的认定以办理本市居住证时间为准,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且连续办理了居住证的,截止申请日上月底,按5分/年累积计算。居住区域的认定以申请人当前办理居住证的地址为准。
针对此类问题,我们于2021年12月28日下午16时12分、16时18分通过座机028-86408512与您电话联系,因您的预留电话处于无法接通状态,我们无法将相关情况告知您,您可持续关注微信公众号“成都公安微户政”了解相关入户政策,也可来电咨询:028-86408512。
联系人:施华 联系电话:86408512
成都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