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我家落户成都,老婆是成都金堂一名公办小学正式教师,而我常年待在深圳工作,请问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四川省劳动局印发我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针对我们这种情况,我老婆是否可以依法享有探亲假,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向学校报销探亲路费?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您咨询教师探亲假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之规定,您爱人只能在寒暑假期间探亲,不再享有探亲假,因此同时也不能享受报销路费。谢谢您的理解!
如还有疑问,请致电县教育局政工人事科,电话:84994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