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级领导:
您们好!
我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柳加镇白马乡李加沟,是土生土长的农村人,父母均以务农为主。2001年上大学时,根据相关政策将农村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2004年毕业后未分配工作,现户口为四川省叙州区柳嘉镇集体户口。
我于2009年结婚,先生是四川省眉山市人士(农村人),从结婚伊始就在办理户口迁移事宜,但因我是非农户口,眉山市户籍处要求必须将我的户口变成农村户口方能转入我先生家。为此我与先生多次辗转于柳加,柏溪均没法成功办理户口迁移事宜,为此给我们生活,工作带来了诸多的不便,现搜索到有相关政策:大致如下:原籍为农业户口的大学生,从农村高考出去的大学毕业生,只要提供大学毕业证和未就业等相关证件就可以迁回原籍。
现小孩子上学迫切需要解决我的户籍问题,请相关领导给予帮助,感谢!!!
正在处理中,请耐心等候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公发 [2013] 6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 70号)均明确规定: “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公发[2013] 60号),是从公安机关实施户政管理要求,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 47号)中“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规定进行了明确。从上述文件下发之日起,《四川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 4号)中涉及“农村籍大学生可回原籍落户”的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