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宜宾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新考入主城区事业单位,本人此前已有多年工作经验,被告知试用期为一年。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 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 ,试用期为12个月。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川办发(2002)40号,第二十二条规,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为3个月。
以上条例和办法规定非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
请问为什么人社局告知试用期为一年呢?(人社局已认定本人此前有连续工龄,并非初次就业);如宜宾市有相关文件规定试用期为一年,本市的规定能否与上级(四川省、国务院)文件规定相冲突呢?最终试用期的规定究竟应当以哪一个文件规定为准呢?
尊敬的网民朋友,您好。您在问政四川的留言已收悉。经核实,我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工作人员就您的问题已通过电话向您做了政策解释,您表示满意。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