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省级政府部门 » 直属机构 » 省医疗保障局 » 求助解释《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规程》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网友留言

医疗 求助】求助解释《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规程》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11-01 18:04 已回复

特向尊敬的省医疗保障局求助解释《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第二十六条提供疾病治疗。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不足的,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予以支持。
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孤人)患精神类(癫痫病)需要终生门诊治疗并终生服药控制癫痫大发作维持生命,但在本地县市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和特殊门诊的医疗技术有限和无治疗特困供养人员癫痫病所需药品,只能跨县市行政区域公立医院门诊治疗领取药品控制病情发作维持生命。
因跨县市门诊治疗癫痫病产生的门诊药品费不符合本地县市农村新型合作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以及特殊门诊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范围。这类特殊疾病跨县市门诊治疗产生的药品费用是否属本条规定的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予以全额支持。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省医疗保障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1-08 10:34

经自贡市医疗保障局与您电话沟通,您反映的是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问题,《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予以支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不属于医保部门的职能职责,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已建议您向相关职能部门反应。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