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中旬,刘小兵战友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为止法院一直拖着不立案,也不出裁定,2021年10月15日,梁崇礼、唐志平,何全恒,唐文龙四位战友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依法立案时间已过。我们五位战友多次找射洪市人民法院立案,并多次找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或监督立案,但两级法院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我们五位战友都请求法院立案、审理,拒绝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在我们拒绝调解后,射洪市人民法院就当依法立案,射洪市人民法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的,由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目前,两级法院都拖着不立案,已经严重违法,请求督促法院依法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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