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司有重名,造成了打卡人分不清和工资发放问题,文件资料署名问题,等其他一系列问题 造成很多不便影响。按《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请帮忙询问户口登记机关这种问题符合改名要求吗?符合的话需要带什么资料?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将及时转交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调查处理,后期将详细答复于您,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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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印发的《全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公厅治发〔2015〕19号)第五十四条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综上,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您不符合变更姓名的条件,公安机关不能为您办理改名。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