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上海隔离14+7届满后回四川成都,网格员告诉我还需要在四川健康监测21天,期间做四次核酸检测? 请问是否属实?如果属实,这是根据哪项政策或法律?是否逾越上位法,不合理削减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增加行政相对人的负担?
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按照《成都市新都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专业疫情防控组、成都市新都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社区疫情防控组关于进一步落实入境人员管理要求的通知》要求,所有入境人员解除居家隔离后开展21天健康监测,期间在第3天、第7天、第14天、第21天做好个人防护,持解除居家隔离通知书,自行前往辖区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检测费用从“疫情防控相关经费”中列支。
以上情况,区卫健局工作人员于11月1日上午10时41分与您电话联系。
感谢您对新都区工作支持与理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