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本人驾驶车辆从成都往乐山方向,行驶至成乐高速4大队管理辖区时,被电子警察抓拍。后经过12123查询发现,该违法证据照片不能反映当时路段的限速值,同时成乐高速成都往乐山方向一直处于施工状态。诉求如果判定我违法行为成立,请相关部门拿出相关的路段限速的公示证据.并提供相关路段的相关的交通限制速度的禁令标志。行政复议是举证责任倒置,我在交管12123上申请消除,相关部门给予的留言答复为证据照片可以反映限速值,请问照片里面连禁令标志和道路限速值都没有?怎么能做为证据?就凭贴上的水印?请相关部门给予明确答复。具体车牌号请电话联系本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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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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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您驾驶的车辆行驶至G0512 成乐高速公路成都往乐山方向Kl23+300时被移动雷达测速仪抓拍,实测值为114公里/小时。经核查,G0512成乐高速公路Kl23+300路段设定的限速值为:小型汽车100公里/小时、其他机动车80公里/小时。在G0512成乐高速公路Kl21+750处设置有限速标牌,在Kl21 处设置了“前方测速”的警示标志。测速所使用的固定雷达测速仪经乐山市计量测试所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设备运行正常。 2021年10月29日15时许,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联系,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答复与解释。
请您继续关注、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