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遂宁 » 市委书记李江 » 遂宁仁湖三期买了房 业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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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遂宁仁湖三期买了房 业主维权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10-26 19:26 已回复

领导好,再次说到这个问题,我们在仁湖三期买了房,房子得不到,开发商没钱修,我们业主维权,忍到哪个了吗?派出所一二再三的打电话,并且跑到老家去,家里剩一个七十岁的老母亲,要是急得生病了话,我看哪个负责,他说开展工作,政府是这样安排的吗,给了钱买东西,东西得不到还不准说话,请问政府是这样处理这样的事情吗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0-27 16:48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将及时转交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处理,后期将详细答复于您,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1-01 16:41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市公安局安居分局东禅派出所民警已电话多次联系您,因您拒不配合市公安局安居分局东禅派出所法律法规宣传工作,2021年10月26日下午6点半,东禅派出所民警到乡下找到您的亲属,希望亲属帮助劝导您在维权的过程中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
根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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