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秋在融创江口水镇项目现场,销售经理邱某说可以先交20000订金,锁定房源,然后回家再考虑。三天后我回复销售经理,明确表示暂时不购买房子,请办理订金退还。销售经理以房源是特价房,希望能转给朋友为由,说推迟几天办理退款手续。
两天后再次催促销售经理办理退款手续,销售经理表示同意。
几天后,家里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上面表示因没有交首付,订金不予退还。
后联系通知书上面的联系方式(置业顾问代某),说不清楚情况,问清楚后会联系我,可是至今无联系。
联系销售经理邱某,邱某表示在出差中,公司内部人员变动,财务换人了,可以退订金。此后,再联系不上。
再房管局投诉后,房管局表示邱某不是融创工作人员,这个事他们管不了···
希望政府能帮忙解决。
首先,缴纳订金是在融创江口水镇项目部发生,且钱也是融创收的。
其次,在交钱前,明确确认过这个钱只是锁定房源一段时间,类似诚意金,是确定可以退还的。
再次,在现场先后确认过销售身份,均佩戴融创名牌,置业顾问代态敏称呼邱某为邱总。
融创现在不认邱某是他们的工作人员,但是邱某明明是在融创江口水镇现场,代表融创进行的房屋销售,既然授权了邱某卖房,那么邱某的行为就能代表融创,且这个钱也是交给融创的。
赚钱不易,希望政府能帮忙解决。
一、调查情况:经查,宋佳佳定购了“融创·江口水镇”项目的房源,并缴纳了购房定金。
二、处理意见: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宋佳佳与房企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第三条第三款中约定,若乙方(宋佳佳)在签订合同后要求退房或要求解除合同并经甲方同意的,甲方(房企)不再返还乙方定金,并有权将房屋另行销售。
我中心工作人员就退定金一事多次协调,房企认为宋佳佳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反映人走司法程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