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资阳 » 市长王善平 » 请求领导做主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治安 求助】请求领导做主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10-24 19:31 已回复

请求领导会对邓龙刚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进行监督
请求人:刘继坤,系邓龙刚配偶。
因邓龙刚涉嫌故意伤害案,邓龙刚现被羁押于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看守所。现将此案详细情况陈述如下:
2018年9月邓龙刚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办理了建房手续,于2020年4月邓龙刚开始拆房以及修建新房。但因其兄邓龙明违章修建建筑在邓龙刚的房子边上,使得邓龙刚无法拆除。由此两人产生矛盾。表现在邓龙刚请工人施工受到邓龙明一家的阻扰,导致邓龙刚施工停工数月,损失达5万余元。为了能顺利施工,请求人刘继坤向邓龙明下跪,但邓龙明一家仍然阻扰。
为解决矛盾,邓龙刚与邓龙明经队上村委会调解多次,但邓龙明仍然阻扰。后于2020年7月15日邓龙刚与邓龙明一家在周礼镇武装部领导以及柳塘村村委会主任等人的组织下达成口头协议:邓龙明一家不再阻扰邓龙刚施工。达成口头协议几天后,邓龙明又开始阻扰邓龙刚施工。邓龙明表现出对之前口头协议的不屑。
后为了顺利施工,2020年8月12日,邓龙刚的儿媳与邓龙明的儿媳在周礼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经周礼镇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签字之日,邓龙明一家不再阻扰邓龙刚施工。达成协议几天后,邓龙明再次出现阻扰施工。
2020年9月23日早上,邓龙明再次阻扰施工,邓龙刚到施工现场后,发现邓龙明在场,表示出不满。邓龙明见邓龙刚到来,便与邓龙刚发生争吵。先是邓龙明吐唾沫在邓龙刚脸上,然后双方开始推搡,邓龙明出手攻击邓龙刚,邓龙刚挡了一下,邓龙明顺势蹲下,后邓龙明媳妇周群、儿媳刘青教唆邓龙明:快倒下。邓龙明便倒下。9月23日此后的20多天,邓龙明住院。之后邓龙明生活作息正常。后邓龙明11月3日自行住院到11月20号左右。此后邓龙明身体无恙。后邓龙明在2021年年初左右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本人怀疑邓龙刚是将自己的既有的腰间盘突出以及腰实滑脱与第二次住院的情况进行鉴定。
3月15日下午派出所通知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警方并没有针对此事划分责任,也对方也没有将医药费发票拿出来,而是一再强调我老公导致其受伤的事情,可事实上我老公一没有主动动手打人,二没有在其倒地后再次动手,三也是在我家建筑工地上没有跑到对方家里去闹事,全程就是被动反抗,就这样也算故意伤害罪吗?调解过程中派出所民警说如果我们给钱就判缓刑,不给钱就判实刑,而且还说这段时间其在医院治疗的费用,包括其自身的老年病(前列腺,脑梗,椎间盘突出等问题)也是由这次事件引起来的,所以要求我们全部承担费用,并且还说这次调解仅仅只是为了走个形式。3月16日下午我和我大儿子去派出所询问办案警官吴晓波调解的进展情况,吴警官就给邓龙明打电话,对方声称让我家赔款35万元,故调解不成功,邓龙刚便被羁押,到今日(10月8日)仍在被羁押。对邓龙刚于2021年3月17日进行传唤,安岳县公安局于3月17日对其进行拘留,传唤证也是在后期补发给我的,于3月31日对其进行正式批准逮捕《安公(周)逮捕字[2021]67号》。    
本人刘继坤表示对轻伤二级的鉴定结果以及鉴定单位产生疑问,因为邓龙明本身患有多种疾病,如:骨质增生、腰实滑脱、脑梗等。本人希望进行重新鉴定,但相关办案部门不予准许。本着实事求是,以及刑事诉讼慎补少诉的原则,并且申请重新鉴定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相关办案部门不予准许重新鉴定,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以及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虽然在8月份进行了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对方没有出面,而是用其评上轻伤二级的CT去重庆做的鉴定,在9月15日开庭时,检察院说这是陈旧性骨折。
另外,邓龙刚的委托律师,向有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但没有获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邓龙刚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案件性质并非严重,符合第一项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第二项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邓龙刚与受害人邓龙明是兄弟关系,对于此次所谓的伤害案件的发生,不存在主观恶性极大的情况。邓龙刚已经年过花甲,有固定住所,家中能正常营业,在改变强制措施后,实施取保候审,能保证及时到案,符合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对于邓龙刚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案件事实简单清晰,相关证据大都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
其次,邓龙刚患有疾病,疑似肺癌前期,需要及时检查。(附长子邓云冲申请书一份)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状况”的规定。
再次,因该案件为故意伤害案(轻伤二级)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一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一条量刑的指导原则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遵行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邓龙刚有可能使用缓刑。亦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
按照法律规定,邓龙刚在没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再犯可能性的情况下,依据刑事诉讼慎诉少补的原则,邓龙刚符合变更羁押措施的条件,但相关部门并不依法处理。本人表示对县级司法系统运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存疑。因此请求对邓龙刚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资阳市12345网络理政平台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0-26 11:02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已转至相关部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资阳市安岳县公安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1-02 17:3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相关回复如下:
该案公安局机关侦查终结已依法移送审查起诉,通过相关单位审查,目前已进入法院审判阶段。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谢谢。
资阳市安岳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1日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