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75号公证书上展示了本人的手机联系人和电话号码,手机上面还有本人的钱包、微信、支付宝、脉脉等软件信息,该证据已经严重侵犯了本人的隐私和财产安全。
且自本人个人邮箱窃取包含钱包、微信、脉脉、消费记录、工作档案等隐私资料,且部分证据系伪造,从证据适用规则要求上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或参考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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