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彭州市回龙西路61号置信F区的业主。为响应国家倡导的绿色出行理念,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本人于今年10月份订购了一辆新能源汽车,需要在本人购买的地下产权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第一步是需要国家电网安装电表,国家电网要求本人提供物业允许施工的证明,即需要本小区的物业(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在证明上盖章,于是本人前往物业办公室询问,物业相关人员回复:一是如一直开放安装充电桩会会造成小区的电容量不够,因此不予开具盖章证明。二是可在小区内公用电桩充电。
据了解,小区地下停车位多个车位都安装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置信F区物业不给予申请在本人产权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上盖章,其行为与国务院办公厅[2015]73号文件,发改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文件精神相违背,与发改能源【2016】1611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精神相违背,也与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发【2021】7号文)精神不一致。
诉求:1、经本人咨询国家电网,电容是否充足是由国家电网的专业人员来现场踏勘确定,小区无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目前安装会影响电力使用,不能仅凭主观臆断和“假定”来否决和解决问题,应该积极配合业主开具盖章证明,并合同国家电网一同进行实际踏勘。如国家电网相关专业人员认为不能安装的,本人予以支持;若相关人员认定可以安装的,物业应响应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积极配合安装。2、物业可能会继续回复,业主可使用公用电桩,但是经过本人数天观察,目前安装的充电桩车位每天都由燃油车停放,物业也明知新能源车辆会越来越多,几个公用充电桩完全不能满足需求。3、法律规定,业主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已安装数台充电桩,现在又不允许,如会影响小区电力,是否应一视同仁?那物业是否对已往安装的充电桩进行撤回?如暂停安装,是否经过业主大会同意通过并进行有效公示?
希望国家大力支持新能源发展不要最终卡在最基层!
敬礼
来信人: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反映的问题,彭州供电公司正在核实办理中。
2021年10月25日
来信人:您好,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彭州市住建局立即开展调查。置信F区于2013-2014年建成交付使用,由于交付时间较早,在设计之初,未考虑电动汽车充电问题。为响应国家绿色出行理念,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小区安装有一定数量的公用充电设备供小区业主使用,若存在数量不够的问题,业主可向业主委员会进行反映,考虑增设公用充电设备。若业主需在自有产权车位安装充电设备,考虑到小区预留电容是否充足,还需供电部门进一步踏勘确定。因小区电力设备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建议您可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协调,您也可向供电部门就小区电容量问题进行咨询。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