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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投诉】投诉资中公民镇太平寺村队长违建房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10-21 00:04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资中县公民镇太平寺村村民。自上次向您反映资中县公民镇太平寺村三队队长擅自乱占耕土违法建房后,资中县公民镇政府做出了罔顾事实、避重就轻、逃避责任的答复意见(注:具体答复意见详见附件图片)。基于公民镇政府罔顾事实的答复,现再次向您举报太平寺村三队队长乱占耕土违法建房事实,并提交两套违建房图片。该队队长在现有居住的宅基地基础上,另外擅自乱占用耕土违法修建了两套房子,具体违建房位置请详见附件图片。(注:公民镇政府答复意见中承认的临时用房)。
举报违建房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等。《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2019年9月2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三章第362条也对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严禁擅自占耕地建房用于非农建设等作了法律解释。根据以上法律条款,该队队长严重违反一户一宅法律规定,擅自在耕地上修建两套房屋用于非农建设,严重破坏了耕地,并且硬化了耕地面积至少120平米,导致村集体耕地面积大量流失,严重减少。经多次向公民镇政府反映,目前该两处耕地上的违建房,仍未依法拆除复垦还耕。
希望政府官员履职监督及法律责任依据: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7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土地管理法》第7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7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第84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经多次向公民镇政府反映,目前该镇太平寺村三队队长的两套违建房仍未依法拆除复垦还耕,希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职,切实担当,重视群众利益,依法依规拆除队长乱占耕地违法修建的房屋,为保护国家耕地做出积极贡献。
综上,公民镇太平寺村三队队长作为基层村社干部,没有带头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占用耕地违法建设两套用房,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基层干部的形象,严重损害村民集体利益,严重破坏村集体耕地,加之当前太平寺村三队正在进行高标准农田改建工作,为确保集体耕地不被流失减少,切实保护村民共同利益,因此,恳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严肃查处,依法拆除,严肃处理该队队长违法行为。
村民诉求:一是请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要求该队长拆除所占耕地修建的两套违建房,并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发拆除乱占耕地的违建房的正式文件,并在该队进行公示,限期要求该队长拆除违建房。二是请求政府职能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该队队长擅自占耕地违法修建两套房屋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有情节严重情形,望追究该队长的刑事责任。三是希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此乱占耕地违法建房作为典型案例进行通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切实实保护好耕地。四是建议有关部门对该队队长的违法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并纳入个人诚信记录。五是在必要的时候,该队村民请求约见由该村选出的县、镇两级人大代表进行违建房实质问题反映!因此,希望政府职能部门官员切实履责,解决村民诉求,希望该队队长的两套违建房早日拆除!还利与民!切勿敷衍!盼复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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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资中县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0-21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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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资中县公民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1-04 14:31

您好!
留言已收悉办理,现回复如下:经了解,我镇太平寺村10社队长陈照平现有建房屋有三处,一处为住房、一处为堆放建筑工具库房、一处为鱼塘看护用房。一、住房修建时间2004年2月动工,竣工时间2004年8月。户主陈照平,成员有4人,分别是其妻郭*辉、长子陈*淋、长女陈*蕊。该处住房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左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是0.9亩。二、堆放建筑工具库房修建时间2015年1月动工,竣工时间2月。库房占地65.6平方米,土地性质为耕地。三、鱼塘看护用房修建时间2015年1月动工,竣工时间3月。看护用房占地5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耕地。依照目前我国土地法及相关规定,(一)该处宅基地户主陈照平,成员有4人,分别是其妻郭*辉、长子陈*淋、长女陈*蕊。本小队人均耕地为0.9亩,陈照平宅基地占地为120平方米左右。属于合法合规建房(二)该处堆放建筑工具库房,在建房时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占地65.6平方米,土地性质为耕地。属于乱占耕地建房。(三)鱼塘看护用房,建房占地5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耕地。属于农业设施用房。目前,工具房已于2021年10月25日上午,在我镇自规所、农业服务中心的督促下进行了自行拆除,并要求及时复耕。鱼塘是陈照平承包村社集体鱼塘。承包时间是2013年5月至2033年5月,一共承包了20年。鱼塘看护用房修建于2015年,建房占地50平方米。用于用于堆放粮食和相关鱼塘农具及看护人员临时住宿。此处是农业设施用地,已要求当事人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完善农业设施备案手续。感谢您的留言,如您有新的意见或建议,可向公民镇反映或咨询,联系电话:0832-521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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