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东部新区简阳三岔镇石庄村村民,现对三岔镇拆迁安置问题提出质疑,特向你寻求解答。
目前我村正在拆迁中,我家的情况简单介绍如下: 本人1997年因上大学把户口迁出简阳市,毕业后户口迁回,按当时的国家政策只能放置于三岔镇长兴街,属于集体户,城镇户口。
2005年孩子出生后,出生入户按当时的入户政策,只能上户在三岔镇长兴街,也是集体城镇户口,而不能上户在老家石庄村。但实际我们一家常住石庄村。
现孩子的户口已随我的一起于2019年年初成都全域迁移户口政策,迁回石庄村。但据迁拆办的说法是孩子的户口性质没有变化,还是城镇户口,不能拆迁安置。
同时三岔镇拆迁办告知:因孩子出生即是城镇户口,没有在石庄村落户,不能享有安置资格。
请问领导,我是上大学把户口从农业转为非农业,是按当时的国家政策来的,是学校提前发来的户口迁移证;孩子上户也是按当时的户籍政策来的。而且孩子父亲已经去世。为何到现在拆迁,就以此来说孩子不能安置了???期待你的回复。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东部新区三岔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简府发【2017】26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人员纳入征地应安置人员范围:根据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口迁移相关规定的通知》(成公发〔2012〕45号)文件相关要求,以本办法施行之日为截止时间,由简阳市公安局及各乡镇(街道)登记固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市政府批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户籍关系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固化后至市政府批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且户籍关系在被征收土地村组的子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固化后至市政府批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后再婚三年以上、新增初婚或丧偶再婚配偶,原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已放弃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所享有的权利,经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乡镇(街道)审核认定,且户籍关系在被征收土地村组的人员;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含国家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国家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应安置的人员。经核实,您的孩子属于长兴街居民户口,故按照人员安置政策,不能享受拆迁安置。
以上情况已于2021年10月22日09时49分,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晓。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