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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 投诉】物业不开具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同意书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10-19 14:27 已回复

通宝街88号伊泰天骄物业不出具安装充电桩同意书,导致我们的新能源车辆没法充电,只能开油车。国家提倡使用新能源,减少污染,我们顺应国家号召,买了新能源汽车却没法使用新能源。希望有关领导了解情况,能够帮助我们。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锦江区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0-26 16:32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锦江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沙河街道办事处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根据成经信发【2021】7号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7部门关于 《成都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一、既有小区建设安装居民自用桩须符合以下条件:
1.车位条件。业主或房屋租赁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持有自有产权车位或产权人同意的租赁车位(租赁期一年以上)。
2.电力容量。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能够满足自用桩用电负荷需求;不满足的,可开展小区变压器增容或引入充电运营商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建设,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二、既有小区自用桩建设管理流程如下:
1.准备材料。申请人持车位产权证明(车位产权登记证明车位租赁协议或车位产权人同意证明等)向小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小区管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于 7个工作日内核实目前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情况,查勘安装现场。原则上,小区管理单位应支持申请人从居民变压器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并在《充电设施报装申请表》上签章。
2、报装申请。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由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向属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接收、查验、审核接申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句括。(1)客户有效身份证和复印件;(2)固定车位产权证明或车位租赁证明或产权人同意证明;(3)小区管理单位出具的《充电设施报装申请表》。未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由申请人与小区管理单位协商用电。小区管理单位应明确告知用电性质及收费标准,费用收取须符合转供电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加价收取电费,经办事处与物业前期沟通协调,目前双方已协商解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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