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书记您好:
本人父亲与四川风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为绵阳市停车收费员。在2020年8月21日工作过程中受伤,经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伤残鉴定等级为9级。从当事人停工住院接受工伤医疗到面前为止,公司从未主动问询过员工伤情,也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当事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期间协商多次,公司态度恶劣,拒绝处理。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如何解决,恳请领导回复处理,谢谢。
网友: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