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场监管局领导,您好
特医食品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持续发展,特别是医疗机构的病人对特医食品有着较强的需求以满足临床疾病治疗的需要。但根据我省的政策,医疗机构经营特医食品必须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医疗机构的特医食品的应用。
我们看到目前全国多个地方,比如上海,江苏省,河北省,已发文明确医疗机构经营特定全营养配方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请问四川省是否也可以实施类似的政策?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发【2021】36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医疗机构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增加“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