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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求助】遂宁市北固乡向山村1、8社土地征收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10-10 10:20 已回复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社土地(遂宁市北固乡向山村1社)在本社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20日被不明身份之人打围施工,本社村民发现立即上前讯问施工单位,施工方回答施工经过遂宁经开区管委会批准,我们咨询遂宁市经开区管委会后告知我社土地已全部被征收。
但我社查询相关征地手续后发现根据相关政府公布的涉及我社的土地征收相关文件:我社除1992年国土局统征之180.5亩外无其它可查询相关土地征收文件。同时相关政府单位也一直未公示提供相关征地文件。
现在我社村民述求相关政府机构公布我社详细土地数据(具体我社土地面积有多少,按照国家农业相关税费改革前我社缴纳相关费用计算我社土地不止180.5亩)。
同时据唯一可查询到的涉及我社征地的文件表明:1992年相关征收文件表明征收我社全部180.5亩土地后1998年我社与遂宁市统一征地办公室达成补充协议表明我社拥有未统征土地9.5亩。
现在遂宁市经开区管委会既然表示我社土地已全部征收,我社诉求告知我社未统征土地9.5亩是何时被征收的,征收协议是什么时候签署,统征程序是否合法?统征有无开村民大会通过?统征后之产值费是多少?如我社是城市户口那么我们的土地安置补偿是多少?这么多年我社之城市户口应得之待遇又在哪儿呢?还有我们城市户口的最底生活保障又在那儿啊?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0-14 14:45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已由遂宁市船山区北固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现就您反映的问题作出如下回复:
一、关于向山村1社土地在不知情情况下被打围施工问题
您反映施工打围地块是遂宁银行项目用地,项目业主已于2020年4月17日取得位于向山村1社和8社46980.1㎡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在该地块正常施工打围。自2021年9月19日以来,向山村村委会、遂宁银行及北固镇人民政府已多次告知向山村1社、8社该地块使用情况,故你反映向山村1社土地在不知情情况下被打围施工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土地与补偿问题
1992年,经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2〕1038号文件批准,遂宁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统一征用原北固乡向山村一社集体土地180.5亩,其中耕地177.5亩,非耕地3亩。征地时原北固乡向山村一社居民为100户,218人,1998年已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开区管委会按照(遂开管发〔2004〕62号)文件精神与向山村1社、8社,于2012年8月3日分别签定《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基本生活保障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自愿将其权属内的全部土地应当取得的所有征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缴入乙方集中设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生活保障专户,用于支付甲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生活补助。”协议是向山村1社同经开区管委会签定的,故向山村1社土地已完成统征,您反映的1社9.5亩土地当时已完成统征。一社权属内的全部土地应当取得的所有征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缴入经开区管委会集中设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生活保障专户,用于支付你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生活补助。
三、关于户籍和失地农民保障问题
2012年8月,为满足城市规划需要,经开区将向山村1社、8社土地依法进行统征。遵照国家《中共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等相关规定,采取自愿的原则,统征以社为单位,对现有集体经济组织内人员进行封户,同时与管委会完善统征安置补偿协议,管委会继续承担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偿费纳入开发区集中设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生活补助专户,作为对统征社征地时该社农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补助,统征后社农转非人员,以征地封户人口为准核定。
2012年8月3日向山村1社和8社分别与经开区签定了《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根据遂开管发〔2004〕62号文件精神的规定“对土地统征区到80%以上后对符合纳入区社保中心的人员经过严格的审核、三榜公示(村、乡、开发区三级)无异议后,与经开区签定统征用地协议纳入保障中心”。
为失地农民缴纳23000元养老保险参保的政策依据是按照《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文件,养老保险由政府和集体承担60%,个人承担40%。38362*0.6=23000,经开区原保障中心内人员政策补贴23000元鼓励参保。中心内符合条件参保未参保的人员经做工作仍不愿参保的个别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由村组织本人写出自愿放弃参保的书面承诺,款项暂存计息,并停发生活费。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写出自愿放弃参保书面承诺的人员,根据当时文件精神出开发区社保中心,从2013年10月1日起,23000元转为暂存计息,年息标准为8%。
2016年,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开区制定《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遂开管发〔2016〕30号)文件,明确规定参保范围和对象:截止2013年1月1日后,经开区辖区内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或国家重点项目建设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全部或部分失去土地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征收土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符合此次参保范围的人员,根据其年龄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补助,批准征地时间明确为依法批准被征地农村居民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对于2013年以前征地及原保障中心未参保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有参保费用由本人缴纳。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不愿参保就视为自动放弃,封户后新增人口享受城市居民待遇,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再享受失地农民相关政策。
感谢您的留言,感谢您对“问政四川”地方领导留言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如有其余疑问,可咨询遂宁市船山区北固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825-6805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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