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泸州 » 市委书记杨林兴 » 关于泸州市园艺科学研究所危房拆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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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求助】关于泸州市园艺科学研究所危房拆除的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10-08 14:20 已回复

泸州市委市政府领导:
我是原泸州市园科所(现更名为泸州市农科院)下岗职工,系国营事业单位,2005年应国营单位改革需要和地方发展需求(打造白酒金三角),泸州市园科所(泸州市原种场、泸州市良种场等同属农业系统单位)进行改制,除了享受到房改的下岗职工外,仍约有40余名职工下岗后仍居住在参加工作时泸州市园科所分配给我们的福利住房。
现于2021年9月13日,泸州市农科院张贴通告,要求我们40余名住户限期(10月31号前)搬离走人,理由是我们现在的住房鉴定为D级危房(黄舣镇桂妃园路4号楼和10号楼),但又没有出具安置方案或补偿方案。。。
经与泸州市农科院领导、泸州市农业农村局、泸州市国资委、泸州市信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多次沟通诉求,但无确切的解决方案和答复。。。
这个问题是当年泸州市园科所改制时遗留问题,我们的住所没有得到妥善安置。谨此,我代表我们40余下岗职工求助市委市政府领导,体恤民情并关心改制职工,能够得到合理合法的安置,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0-27 11:08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原泸州市园艺科学研究所危房拆除的问题”问题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核实,原泸州市园科所于2005年7月进行改制,取消园科所事业单位编制,职工已全部妥善安置,并由泸州市国资委接收园科所国有资产。2006年10月,泸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组建泸州市农科院。2007年3月,泸州市国资委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桂妃园街4号国有公房(办公楼)和10号国有公房(宝石厂楼)等原园科所资产划拨市农科院管理使用。原园科所部分职工以原单位分配为由继续居住,且自2012年后未向市农科院缴纳房屋租金。
2021年4月,四川省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政府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厅际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加快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川房办〔2021〕1号)文件要求,组织对桂妃园街4号和10号国有公房开展安全隐患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委托四川地平线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出具《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鉴定此两处房屋均为D级危房,建议立即停止使用,组织人员撤离。随后黄舣镇政府要求迁出桂妃园街4号和10号国有公房内的居住人员,并按规定对此2处房屋进行围挡封闭或拆除处理。市农科院随即成立工作组,组织开展入户劝离工作,张贴《关于限期迁出危险房屋的公告》,加快推进危房人员搬离工作。迁出危房居住人员是为了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非对此两处房屋进行征收,原园科所部分职工提出搬离必须有安置方案或进行征收补偿,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市农科院是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希望住户为了自身安全,理解并支持人员搬离工作。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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