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6日11时25分,我爱人驾驶车辆到德阳市珠江西路-蒙山街口(西)时,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直行绿灯,左转红灯,在让过对面直行车辆后实行了掉头(该路口无禁止掉头标志),9月28日就收到交通违法通知,违法行为为“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罚款200元,记6分”驾。我认为该执法行为存在两处不合理的地方。一是该路口没有设置禁止掉头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该路口可以掉头;二是该路口信号灯只有直行和左转灯,没有掉头信号灯,何来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说法,我查看了网上类似的案例顶多也只是按“不按导向线行驶,扣2分罚款100”处理。请求领导责成德阳市交警大队严格按规定执法,撤销不合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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