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2021年10月1日,投诉人驾驶小型客车(白色别克),沿遂宜毕高速(川高速S41)由内江往遂宁方向行驶(位于快车道),期间遂宜毕高速前方路段整体交通拥堵,投诉人行驶的车道在事故发生时未拥堵,尚可正常行驶。11时左右蒋某驾驶小型客车(蓝色吉利)行驶在右侧车道,因车速较快,为避让前方拥堵车辆向快车道强行变道,致晏某驾驶的车辆(茶色长安)被迫制动停车,投诉人因避让不及与晏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蒋某观察不仔细,变道时机不成熟,不仅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还逼停后方车辆,其驾驶最终停在中线上,未完成变道行为。此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遂宁高速公路交警处理不及时,致事故车辆在高速公路停靠约半个小时。在拨通电话后,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十六大队(以下简称“十六大队”)先是让事故车辆停靠在遂宁市安居区西眉收费站,后又让前往安居区收费站处理事故,前后耽误一小时余。
十六大队交警在判定事故责任时,未调取蒋某行车记录仪,同时以晏某行车记录仪损坏为由,作出责任事故认定,判定投诉人全责,赔偿蒋某、晏某的车辆损失。此认定与事故经过严重不符。(视频为证)
同时,十六大队交警在判定事故过程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身着警服,未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未出示相关证件。同时,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存在吸食香烟,警容不严整的现象。在解释过程中,言辞过激,如“不服可以告老子”等。
综上,望作出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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