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2012年结婚,妻子户籍在成都,我的户籍在通江并在通江上班缴存有公积金。2015年我和妻子在成都购买了商品房,用妻子的公积金货款,请问我是否可提取我的公职金偿还我们的购房贷款?2021年8月我去办理公积金时,工作人员叫我要把户籍迁到成都才能提取。政策是这样规定的吗?
网友你好回复如下∶
依据∶1,巴住公管委(2018)11号文件第二条"暂停职工偿还异地商业购房贷款的提取(职工户籍所在地或缴存地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除外)";
2,巴住公管委(2021)10号文件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支持缴存人户籍地或缴存地购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提取"。
3,目前户籍地在通江的职工,所以暂时不符合成都的购房贷款提取条件。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江管理部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