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更改姓名这个事仍得不到解决,故多次打扰还请领导见谅!我今天想说的是我们普通老百姓还有那么一丁点权力可言吗?我多次申请更改姓名屡遭拒绝且不说,新店镇派出所第一次以不执行《民法典》为由拒绝了我的请求,第二次以理由不充分拒绝我的请求并拒绝我申请的机会,甚至连我申请的理由都不愿听下去,我觉得这不是一个国家政府机关的所做所为,我的申请理由也已经反应多次,想必各领导以知晓,由于现名字确实给予我生活带来了很多麻烦与困扰,不然我也不会那么想要去更改它,当年就由于派出所的失误导致我们原本和谐的两家居民造成仇恨,此事的来龙去脉我在上一次也留言到了。其主要原因也是因为这个名字所造成的。名字的谐音也造成了无人多次发生口角甚至肢体冲突的地步。这十多年来饱受这个名字的折磨,给我的身心都带来了巨大的创伤,甚至不愿意提起我的姓名,但是没办法现在都是实名制,我无法去改变别人以各种谐音的叫法来侮辱我,唯有更改这个名字才能解决这个问题。据我的了解还是有很多成年人更改姓名成功的案例,这是为什么呢?难道是我的身份过于卑微而剥脱了我的合法权益吗。饱受多年的嘲笑和重重的困扰,难道这还不符合更改的理由吗?那么《名法典》所说的姓名权是不具法律效力还是给个人制定的法律呢?我多次留言得到营山县公安局的回复永远都是那简单的四川户政管理规程那几条来应付我的留言。如果不是那这是不是属于营山县公安局的不作为,怕麻烦不愿为公民解决问题呢。在这里我渴望各领导能理解我这个小小的请求,帮助我这个微不足道的公民恢复这点仅有的尊严。谢谢!
尊敬的陆勇同志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中的第一千零一十二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或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公厅治发 〔2015〕19号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 《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第五十四条 〔姓名变更范围〕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今年以来,在我局办理成年人更名业务成功的已有5人,均符合以上条件。
感谢您对营山公安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