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我想咨询一下,我08年从重庆婚迁至金堂县白果镇。11年我父亲去逝,留我母亲我照顾。16年我把她户口迁移过来打算跟我生活,当时迁时村领导就说可以享受拆迁安置,但不能享受集体组织的补偿,我们也知晓了。但在19年村上拆迁,白果拆迁办的直接说她什么都不能安置?我想问问到底问题出在哪里?为什么她享受不到安置,请相关领导一定要给我一个公平的答复!近期我也会咨询律师。谢谢!
按文件规定:长期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承认其成员身份,并且具备完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素相关证书(要素证书包括:承包经营权证、房产证、土地证、耕保基金证等)的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安置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