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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投诉】违章建筑迟迟不依法拆除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9-17 14:52 办理中

尊敬的领导,我是来自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的一名群众,我所居住的沙坪镇顺河街31号6楼遭受了长达五年的房屋漏雨流沙,起源于楼上的违章建筑,从19年开始就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也已认定楼上为违章建筑,可就不执行拆除。近期为雨季,家中漏雨十分严重,已造成无法正常居住,多次向政府部门反映也未有结果,故向上级领导说明情况,投诉当地政府部门的办事能力,希望上级领导督促当地政府尽快拆除违章建筑,解决目前的居住问题。





认领交办

交办单位: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交办时间:2021-09-28 10:38

尊敬的网友:
您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沙坪镇顺河路31号7楼违章建筑认定具体情况
经核实,我局曾于2019年8月21日收到峨边彝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沙坪镇顺河路31号张亚莉楼顶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进行认定的函》,要求我局对顺河路31号第7楼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进行认定。2019年9月27日,我局在《关于张亚桃在沙坪镇顺河路31号违法搭建建筑物的认定函》中认定,张亚桃在沙坪镇顺河路31号房顶的建筑物系违法搭建、属违章建筑。
2020年5月26日,我局依法对张亚桃违法在顺河路31号第7楼修建建筑物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0年11月20日,我局在《关于张亚桃在沙坪镇顺河路31号违法搭建建筑物的认定意见》,认定张亚桃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二、违章建筑认定后开展工作情况
2020年5月26日,我局依法对张亚桃违法在顺河路31号第7楼修建建筑物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案件办人为执法监察大队杨选方。经调查取证,2020年7月29日,我局向张亚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峨边自然资规案立〔2020〕1号),责令张亚桃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在沙坪镇顺河街31号建设的第7层建筑。
2020年8月4日,张亚桃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峨边自然资规案立〔2020〕1号),2020年9月30日,该案行政复议中止。
2020年12月9日,我局针对张亚桃非法在沙坪镇顺河路31号房顶的建筑物的行为,再次向张亚桃下达《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峨边自资告知字〔2020〕第01号);2020年12月25日,我局向张亚桃送达《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限期拆除决定书》(峨边自资限拆决字〔2020〕第01号),要求张亚桃于2021年1月10日前自行拆除位于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顺河路31号房顶上搭建的建筑物,逾期不自行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截至2021年1月10日,张亚桃仍未拆除在沙坪镇顺河路31号房顶上搭建的建筑物。2021年1月13日,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送了《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强制拆除张亚桃违法建筑的请示》(峨边自然资〔2021〕8号)。
2021年1月30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复“同意自资局意见,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办理”。2021年3月3日,我局依法将张亚桃有关材料转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3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马令组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以及有关律师在县政府一楼信访局会议室召开沙坪镇顺河路31号第7楼(张亚桃)拆违工作推进会,会议议定“县自然资源局补充完善张亚桃违章建筑案卷材料后,报请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收到县政府批复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推进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工作”。
2021年7月7日,我局再次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送了《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强制拆除张亚桃违法建筑的请示》(峨边自然资〔202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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