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五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竹市希望未来城售楼部。开发商以团购名义向消费者收取15万费用,并称必须交此费用才能能买此房,属于胁迫捆绑。这15万属于房款。但是这15万并未计入购房合同总价。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团购费”,但未计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的情形;开发商收取的“团购费”系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条所列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赖红梅,您好!
您反映“开发商违规收取费用”的留言已收悉。经调查,现答复您如下:
您所反映的是由陈顺华(乙方)于2021年6月13日通过与第三方公司(甲方:四川房满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协议》购买的4-1-69号商铺, 关于15万元服务费的问题,在协议中有约定:1、鉴于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充分认可,经甲方高级置业顾问一对一专人接待,乙方自愿向第甲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50000元,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可在开发商对外公布的标准售价的基础上享有特别优惠(含减少房款的优惠、高级置业顾问一对一的专人接待)。2、乙方已明确知晓: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居间服务费是乙方享受甲方高级置业顾问一对一接待及购房优惠的前提,但并不是购房款的组成部分。乙方支付了居间服务费,甲方负责为乙方向开发商争取购房优惠300000元。如乙方成功购房后又需要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的,本协议约定的居间服务费不在退还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若您对该协议存在疑问,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如您对上述回复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8-6910527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