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两套房商贷记录,但从未使用公积金贷款,却被告知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2021年7月23日,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十条中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贷款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第(三)项中,明确了三套房认定标准:1.借款申请人在眉山市辖区内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2.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两次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3.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一次住房贷款记录,在眉山市辖区内有一套住房,非同一套住房;4.借款申请人在管理中心及异地中心业务信息系统有一次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利率为二套房执行利率。
您的情况在我市贷款认定中属于第三套住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若有疑问可拨打12329-2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