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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工地负责人推卸责任拒绝理赔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9-15 22:17 已回复

我父亲于2021年6月10日到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泉水五社、六社的项目工地上务工,由于工程方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我父亲跌落架子,肋骨断裂2根,工程方补办三级教育卡但未发放,直至我父亲出院静养后提起后续赔偿,但是对方公司否认我父亲于此工地务工,她们是农民大字不识几个,劳务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经过调查大爱劳务还存在挂牌等违规情况,我父亲又去找当时承包工地的老板,老板也推脱,也不打工资导致我们没有充分的证据,请问政府这种皮包公司的存在,安全的疏漏,由谁监管,我们又该何去何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如何得到保障?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郫都区网络理政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9-16 09:27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悉。我们已责令责任单位开展调查和处理,期间可能需要一段时间,请您耐心等待。待责任单位处理完毕后,我们将及时进行结果公布。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郫都区人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9-17 10:11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郫都区安德街道办事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9-23 13:59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您父亲的问题,您父亲和他委托的律师已于今天一起到了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安德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已责成城市更新办(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科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是:
经调查,关于您父亲提出的工伤问题和工资问题,他已向成都市郫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总裁。您父亲因仲裁所需,要求工程方配合提供一些证明材料,安德街道已协调工程方项目管理人员为他提供了材料。
经调查,没有您所反映的项目方否认您父亲于此工地务工的情况。
该项目是报建的项目,有郫都区住建局等部门进行监管。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您可以继续登录郫都区网络理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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