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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投诉】内江市统征中心无故取消安置房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qq17101331  2021-09-15 12:59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1987年3月11日出生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龙观村4-62号。2003年为响应政府规划,我居住所在地被政府拆迁。根据《2003年底失地无业农民基本情况表》,我母亲及其本人在均在该表内。根据内江市人民政府内府发(2001)20号文件规定,两人均可获得房屋安置。2021年8月,内江市土地统征和开发整理中心征地事务科工作人员张*通知其母亲办理房屋安置手续。在提交给市统征中心材料时告知,我在提供的材料中,在2014年6月10日因消除重复人口,注销了我户口的注销证明,保留了秦的户籍关系,我不再获得房屋安置的条件。

    以上问题个人认为,根据内府发[2008]46号文,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凡在2008年4月13日前(含13日)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2008年4月13日后发生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08年4月13日前,拆迁房屋人已按原相关规定足额计算被拆迁人的房屋补偿费和明确了房屋安置,被拆迁房屋人拒绝签订协议,拒绝接受房屋安置的,严格按原相关规定实施房屋补偿和安置。”涂小虎依然应该获得房屋安置的待遇。

    上述问题经过多次与统征中心张*沟通,张毅均以户口有问题,不符合房屋拆迁安置为由,拒绝为我(现名:秦*)办理房屋拆迁安置。

    现请领导协调,根据相关文件政策,给予办理房屋拆迁安置手续。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内江市土地统征整理和储备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9-22 09:57

来信人:
您好!您反映“房屋安置”的问题已收悉办理,现回复如下:经查,您原名涂*虎,和您的母亲魏*华原属东兴区东兴街道龙观村4社人。您父母于1991年离婚后,1993年您母亲与攀枝花市的秦明城再婚,您和您母亲魏玉华在1993年将户口迁往攀枝花市,随后改名为秦*。2013年全国公安系统清理双重户口时,公安部门发现您母子二人在户口迁往攀枝花市以后,未按照相关规定注销龙观4社的户口,公安部门在征得您母子二人的同意后,将您的户口确定在攀枝花市,您母亲魏*华的户口确定在龙观4社。按照公安部门的认定,您的户口在1993年迁往攀枝花市后,其户籍就不属于东兴区东兴街道龙观村4社了,您母亲保留了龙观村4社的户籍,就属于龙观村4社在籍人员。根据全征全转社安置住房的原则:“以封户时辖区公安派出所正式户口正住人口并经核实后作为安置住房的依据”之规定,您母亲魏*华按照政策享受还房安置,您在1993年龙观4社集体土地全征全转前已将户口迁往攀枝花市,故不能享受征地安置还房政策。如还有疑问,可致电信访科电话0832-2936096按相关规定走信访渠道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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