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于2020年8月已明确告知物业相关负责人,无需开具收据,直接开具发票给我们,但遂宁智慧金科智慧服务公司任然我行我素,不尊重消费者要求,任然开具收据,到至今依然以需要拿收据才能换取发票为由拒绝开具发票,从投诉至今未有遂宁智慧金科智慧服务公司相关人员与我方沟通开具发票事宜,是不是我方商业也可以参照遂宁智慧金科智慧服务公司不开具发票的理由不再为消费者提供发票?
2.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受理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与吴让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我方告诉了负责执行执行此案件的法官遂宁智慧金科智慧服务公司未开具发票给我们,金额约贰拾叁万元,执法此案件的法官明确告知任然要执行,请问不开具发票不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案件任然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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