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遂宁 » 市长刘会英 » 不提供发票给商户还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收取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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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投诉】不提供发票给商户还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收取物业费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15082321127  2021-09-14 12:04 已回复

1.我于2020年8月已明确告知物业相关负责人,无需开具收据,直接开具发票给我们,但遂宁智慧金科智慧服务公司任然我行我素,不尊重消费者要求,任然开具收据,到至今依然以需要拿收据才能换取发票为由拒绝开具发票,从投诉至今未有遂宁智慧金科智慧服务公司相关人员与我方沟通开具发票事宜,是不是我方商业也可以参照遂宁智慧金科智慧服务公司不开具发票的理由不再为消费者提供发票?

2.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受理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与吴让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我方告诉了负责执行执行此案件的法官遂宁智慧金科智慧服务公司未开具发票给我们,金额约贰拾叁万元,执法此案件的法官明确告知任然要执行,请问不开具发票不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案件任然受法律保护吗?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船山区热线办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9-17 15:50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船山区人民法院核实,现回复如下。
您与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川0903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您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46681.9元及违约金4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您负担。该判决生效后,因您未主动履行,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船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船山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您履行义务后,涉及到开具发票相关事宜请与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联系,如未开具发票可向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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