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区还房,收取物管费不合理行为如下(1)我家居住为一楼,该房屋设计为十一楼,且未使用电梯,并且我所居住房屋无地下室,而是门面(2)我居住房屋为高层所以我一楼也要支付自来水增压。
以上两点,本人觉得有点不合理,是否一楼住户能按照矮层收费,本人被逼无奈,现物管以将我家人告上法院,于本月底开厅,本人于15年当兵,20年退伍,望领导给予指导,此致敬礼!
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长安九期还房小区由阆中市天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一)关于高层住宅楼一楼业主物业费缴纳问题。楼栋电梯属于本栋全体业主的公共设施,电梯的运行服务属于公共性服务,并不是供部分业主享有的特约性服务。低楼层业主应与高楼层业主一样需要承担电梯的运行、维护及维修等相关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二)关于二次供水收取加压费问题。该小区地处市政供水管网末端,市政直供不能满足该小区正常用水需求,为满足全体居民正常用水,在建设初期,建设单位将该小区全部纳入二次供水范围,对该小区实施整体加压供水。按照阆发改价格﹝2016﹞98号文件规定,二次供水价格即是在一次供水水价的基础上每吨加收0.90元,主要用于二次供水设备的电费、运行管理日常维护费、设备清洗等。可向阆中市城市供排水有限公司咨询,咨询电话:63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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