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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投诉】审查乐山市的征地政策的合法性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9-10 22:10 已回复

乐山市的征地政策:《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三条与上位法第一条相抵触,早已失效违法,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偿费全部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保安置,剥夺了失地农民领取土地补偿费的合法权益,我们组上三个征地项目征收土地,每次征地坼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依据的6号令已予安置,我的土地被乐山市市中区政府征收只享受了安置补偿费安置了社保,土地补偿费一分没的,四川省同样的政策《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8)笫四十二条,土地补偿费用于失地农民就业或不能就业人员的生产生活补助,经村集体讨论后分配,同样的政策,邛崃市、筒阳市的征地政策,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后分配,请求政府审查乐山市的征地政策。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乐山市市中区司法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9-28 10:04

《审查乐山市的征地政策的合法性》网页链接已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是乐山市人民政府2006年4月29日发布的政府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为乐山市人民政府的下一级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区政府不具备审查市政府文件的行政职权。 如有疑问请联系市中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股,2116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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