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市委书记施小琳 » 大邑县鹤鸣镇联和村涉嫌冒用户口搬迁安置分房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贪腐 投诉】大邑县鹤鸣镇联和村涉嫌冒用户口搬迁安置分房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9-04 15:52 已回复

尊敬的 施小琳 书记:您好!您刚来到成都上任就在此给您添麻烦,深表歉意!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为民解难。
大邑县鹤鸣镇联和村村民自愿搬迁安置项目中,联和村一社社长张某伦,利用职务之便,用她前妻黄某某户口搬迁安置分房,黄某某早在2014年就与张某伦离婚,并且把户口迁移出鹤鸣镇,迁移户口时联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相关迁移户口手续,也就是说联和村村委会明知黄某某户口已经不在鹤鸣镇,还依然登记办理了搬迁安置,黄某某在知道自己户口被占用搬迁安置后,找到鹤鸣镇政府领导反应问题,政府分管领导没有对此占用他人户口和不在搬迁安置区域户口享受了搬迁安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反而是责令联和村委会协调解决,后经鹤鸣镇司法调解所、联和村书记、联和村一社社长张某伦、黄某某等在鹤鸣镇政府两次调解后达成协议,补偿了黄某某户口占用费三万元,要求黄某某不能对外宣扬此事,也不能再因为占用户口一事产生纷争。
此事件联和村一社社长是否构成违法?据村民反应张某伦搬迁安置共分得三套房屋,有没有涉嫌职务侵占?
联和村委会领导是否存在渎职行为?还是因为联和村搬迁安置占用都是联和村一社土地面积,从中和一社社长有某种利益共享?联和村委会能否将搬迁安置所有户口和分房明细予以公开公示?
鹤鸣镇政府在知道非鹤鸣镇内人员户口却分得了搬迁安置房屋,没有进行处罚属于什么行为?是否以后这样的搬迁安置农户也可以效仿操作?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大邑县鹤鸣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9-13 15:36

网友:
您好!根据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主要反映我镇联和村一社社长张伦全,涉嫌在新一轮“4.20”项目安置中谋利问题,经走访相关人员和调阅资料。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张伦全,现任联和村一社社长,2005年11月11日,与黄群芳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张垚。于2013年1月16日协议离婚。调阅公安户籍系统显示黄群芳于2014年将户籍迁往新疆。
2018年3月2日,张伦全作为甲方与乙方(原鹤鸣乡联和村村民委员会)、丙方(四川东旭繁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签订《大邑县鹤鸣乡新一轮“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搬迁安置协议”)时,向乙方、丙方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原件、户主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等搬迁安置资料要件,其中提交的户口簿复印件为张伦全、张垚、黄群芳3人。按照《大邑县鹤鸣乡新一轮“4.20”增减挂钩项目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参加项目需具备的户籍条件中载明包括:“对户籍不在当地,但在二调台账上具有法定所有权房屋的人员”。经核查张伦全房所有权证(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07692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张伦全,并注明“该房系集体土地散居自建,共有人:张垚、黄群芳、张书兴(已故)”,符合实施方案中户籍条件,乙、丙双方共同核定张伦全、黄群芳、张垚为搬迁安置对象。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张伦全一套三人户,面积105平方米房屋。
2021年7月24日,按照搬迁安置协议,张伦全分得105㎡安置房1套,位于牟家营安置点17栋一单元3-2。逐一查核“鹤鸣镇‘4.20’项目牟家营安置点农户抽房结果统计表”后,仅核查到张伦全分配的1套“4.20”安置房,位于牟家营安置点17栋一单元3-2的安置房。
2021年8月,黄群芳听闻前夫张伦全将共有的农房搬迁,黄群芳向张伦全索要合法权益。对此,为解决黄群芳与张伦全双方利益纠纷问题,2021年8月25日,鹤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搭建平台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综上,张伦全(户)参加“4.20”项目符合准入条件,按搬迁协议分得安置房1套。

大邑县鹤鸣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